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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食品生产监管司的各位领导好: 我公司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地址为“河北省高碑店市......”,产地标注为“河北”。高碑店市为县级市,属保定市(地级市),请问:1.我们现标注的产地“河北”是否必须更改? 2.如果需要更改,是否可以在注册地址不变更的情况下直接标注“保定”? 谢谢!
答:
按照《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08〕10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