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食监函〔2006〕488号
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
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各有关检验机构:
近年来,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实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总局决定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试点工作计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体系,对可能发生的非食品原料、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影响食品安全因素进行研究、监测、预警,为采取有效监管控制措施、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提供科学依据,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组织领导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计划,组织专家对风险监控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发布风险监控有关信息,对监督控制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检验机构要针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特点,结合在监督抽查、日常监管中反映出来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及时向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报告各类食品安全问题。有条件的地区,要针对本辖区传统食品、特色食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控体系。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国家农产品深加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6家检验机构承担2006年风险监控试点工作中的监测检验任务。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负责承担总局交办的与风险监控有关的日常工作。
三、监测抽样和检验工作要求
2006年风险监控试点工作选择我国消费量较大且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种类,以及对健康危害较大的非食品原料和容易被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作为监控对象(附录1),并制定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试点工作抽样计划(附录2)。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试点工作流程(附录3-1)开展工作。
抽样工作由各检验机构负责。各检验机构要按照试点工作计划中的具体规定,制定抽样方案,严格按照抽样计划、工作流程和抽样规范(附录2、附录3-2和附录3-3)进行随机抽样,如实填写抽样单(附录3-4)。抽样地点应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为主,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市场、超市、商店均要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同一抽样地区,分别在7月、9月进行两次抽样,同一次抽样中,同一企业、同一品牌的同一类样品不得重复,同时,应抽取近期生产的食品。各检验机构在进行跨区域抽样时,要加强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沟通和信息交流,了解并掌握当地食品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抽样的科学性和样品的代表性。在对生产企业进行抽样时,可请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各检验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监测检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
四、监测检验结果上报及分析
各检验机构发现食品中含有非食品原料或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及电子文件形式(附录3-6)上报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由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对检验结果汇总分析,并通知不合格样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对不合格样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必要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查找不合格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改正,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和企业整改结果上报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各检验机构要按规定要求,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形式将检验结果汇总表(附录4)、检验结果统计报表(附录5)和分析报告(附录6)上报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2006年9月15日前上报第一批检验结果及分析报告,2006年12月5日上报第二批检验结果及分析报告。各检验机构要认真总结2006年风险监控工作,撰写本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分析报告,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对风险因素的发生和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总结风险监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今后的风险监控工作提出建议。报告需附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结果统计报表(附录5)。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协助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组织专家对监测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五、其他要求
各检验机构要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将风险监测检验工作落实到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和结果准确有效。建立风险监测检验工作档案。
各检验机构要收集并及时上报在日常工作中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加强对食品安全潜在问题的研究。加强对食品中污染物本底值的研究和信息收集,配合总局尽快建立食品中污染物本底值数据库。
在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质检总局将视情况对风险监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风险监控计划,不按时上报风险监控结果和报告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参加下年度相关工作的资格。
附件: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试点工作计划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
试点工作计划
(2006年7月至2006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附录1: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物质和食品种类表(略)
附录2: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试点工作抽样计划表(略)
附录3:试点工作流程图、抽样规范、抽样流程图及有关文书
附录4: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抽查样品检验结果汇总表(略)
附录5: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抽样检验结果统计报表(略)
附录6: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结果分析报告
附录7:参加风险监控试点工作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略)
附录3:
试点工作流程图、取样程序、取样流程图及有关文书
附录3-1:试点工作流程图
附录3-2:试点工作抽样规范
附录3-3:试点工作抽样程序流程图
附录3-4: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抽样单
附录3-5: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封样单
附录3-6:风险监测检验不合格产品上报单
附录3-1:
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试点工作流程图
附录3-2:
2006年全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
试点工作抽样规范
一、工作目标
为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法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测、预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全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实施风险监控计划。为保证监测样品具有代表性、公正性、合法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规范。
二、抽样总体要求
1. 为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抽样应按随机原则进行;
2. 抽样工作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事先不得通知受检单位,确保抽样的真实性;
3. 由检验机构派出的抽样人员应是接受培训且考核合格,掌握抽样技术,取得上岗证的本机构技术人员。抽样人员应掌握所抽产品的相关国家标准,能够熟练应用规定的抽样技术进行抽样;
4. 严格按照抽样计划进行随机抽样,抽样地点应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为主,尽量抽取当地企业生产的产品。在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超市、商店均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重点抽取中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
5. 在每个抽样省份分别选取一个地市两个县作为抽样地区进行抽样。
6. 同一次抽样中,同一企业、同一品牌的同一类产品不得重复抽取。
7. 2006年7月、9月两次抽样应在相同的地区进行。
8. 所抽样品应是预包装食品(小麦粉和米粉视产品而定)。
三、抽样规范
(一)生产企业抽样
1. 抽样前准备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准备必要的抽样工具和记录文书,所准备的抽样工具必须能满足抽样工作的需要,如盛装样品的容器、无菌袋、保鲜袋、采样器、冷藏器、封条、封签(口取纸)、胶带、抽样单等。抽取散装样品的容器应洁净干燥,以保持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抽样过程
抽样人员进入被抽样单位后,应主动出示有关文件和身份证明,说明来意,先进行抽样,再办理其他相关事务,并邀请对方派人员参加。抽样不允许由被抽样单位人员代替。抽样时,2名抽样人员要同时在场。
抽样应考虑样品所处的环境不至于影响样品的内在质量。抽样应在企业的成品库抽取经检验合格并在保质期之内的产品。可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随机抽样。
抽样数量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并有能够进行复验的样品。
3. 抽样单的填写与样品封装
抽取样品后,逐项填写经统一规范的抽样单,记录样品名称、抽样时间、地点、数量、规格及现场情况等,并请被抽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及加盖公章。每个样品应贴上统一规范的封识标签,以防样品混淆和被替换。将食品风险监控抽样单其中一联交被抽单位。被抽样品一经封签,任何人无权更换。
4. 样品运输
样品数量少时,由抽样人员随身携带回检验机构。样品数量多时,由抽样人员包装好后办理托运。若需要企业送往检测地点时,则必须采取封样措施。
(二)流通领域抽样
在批发市场和超市采用购买样品的方式抽样。
1. 购样前准备
抽样人员在购样前,应准备必要的抽样工具和记录表格,所准备的抽样工具必须能满足抽样工作的需要,如盛装样品的容器、无菌袋、保鲜袋、采样器、冷藏器、封条、封签(口取纸)、胶带、购样单等。抽取散装样品的容器应洁净干燥,以保持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抽样过程
抽样人员进入流通市场后,应视情况出示有关文件和身份证明,说明来意,进行购样,并要求提供正式发票。购样时,2名抽样人员要同时在场。
购样应考虑样品所处的环境不至于影响样品的内在质量。购样应在流通市场中购买经检验合格并在保质期之内的商品。
购样数量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并有能够进行复验的样品。
3. 抽样单的填写
购买样品后,逐项填写经统一规范的抽样单,记录样品名称、抽样时间、地点、数量、规格及现场情况等。每个样品应贴上统一规范的封识标签,以防样品混淆和被替换。
4. 样品运输
样品数量少时,由抽样人员随身携带回检验机构。样品数量多时,由抽样人员包装好后办理托运。
四、产品抽样、购样数量
1. 小麦粉
不得少于2.0kg,混样后平均分成两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不少于1kg),其余作为留样。
2. 方便面:包括油炸型和非油炸型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8-10个包装,总量约2.0kg左右。其中4-5个包装用于检验(不少于1kg),其余作为留样。
3. 糕点类:指中式糕点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8-10个包装,总量约2.0kg。其中4-5个包装用于检验(不少于1kg),其余作为留样。
4. 淀粉制品:粉条、粉丝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4-6个包装,总量约2.0kg左右。其中2-3个包装用于检验(不少于1kg),其余作为留样。
5. 大米制品:米粉
不得少于2.0kg,混样后平均分成两份,一份为用于检验(不少于1kg),其余作为留样。对于大包装(25kg/包)产品抽样后,要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和口标(便于检查标签)。
6. 葡萄酒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4瓶。其中2瓶用于检验,2瓶作为留样。
7. 肉制品:火腿肠、肉干、肉脯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4-8个包装,总量约2.0 kg。其中2-4个包装用于检验(不得少于1kg),其余作为留样。
8. 饮料:果汁饮料、植物性蛋白饮料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6-8瓶。其中3-5瓶用于检验,其余作为留样。
9. 蜜饯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6-8个包装,总量约2.0kg,其中3-5个包装用于检验(不少于1kg),其余作为留样。
10. 乳粉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4-6个包装,总量约2.0kg左右。其中2-3个包装用于检验(不少于1kg),其余作为留样。
11. 豆制品:非发酵性即食豆制品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4-8个包装,总量约2.0kg。其中2-4个包装用于检验(不得少于1kg),其余作为留样。
12. 炒货:瓜子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4-8个包装,总量约2.0kg。其中2-4个包装用于检验(不得少于1kg),其余作为留样。
13. 水产干制品:鱿鱼丝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8-10个包装,总量约2.0kg左右。其中4-5个包装用于检验(不少于1kg),其余作为留样。
附录3-3:
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样品抽样流程图
于企业的成品库(以及流通市场)抽取经检验合格并在保质期之内的产品(商品) | |
检验机构根据风险监控计划制定具体的抽样方案,确定抽、购样日期、地点及地域分布 | |

附录3-4: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抽样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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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检
单位 |
名称及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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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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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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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单位 |
单位名称 |
|
*
经
济
类
型 |
内资 |
?国有 |
?私营(含个体) |
|
单位地址 |
|
?集体 |
?有限责任公司 |
|
邮政编码 |
|
?联营 |
?股份有限公司 |
|
法人代表* |
|
?股份合作 |
?其他企业 |
|
联系人 * |
|
港澳台 |
?合资经营 |
?合作经营 |
|
联系电话 |
|
?港澳台独资经营 |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营业执照* |
|
|
机构代码* |
|
外
资 |
?中外合资 |
?中外合作 |
|
企业规模* |
?人数;?产值;?产量 |
?外资企业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注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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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产品信息 |
?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他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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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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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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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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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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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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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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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基数/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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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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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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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样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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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样量及封存地点 |
|
寄送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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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为出口产品 * |
?是; ?否 |
寄送样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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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地点 |
?企业;?批发市场;?超市;?商店 |
?城市;?城乡结合部;?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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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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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邮政编码 |
|
传真/Email |
|
|
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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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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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技术文件指执行标准外的技术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有关产品技术的文件。
2.选择许可证等类别后,填写相应证书编号。
填表说明:
1.本文书是抽样单位在执行抽样任务时所使用的文书。
2.此单一式3份。生产单位、受检单位、抽样检验单位各一份。
3.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产品监管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栏在相应?内打“√”即可。其他认证除在相应?内打“√”外,还应在“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一栏中注明具体认证种类。
4.抽样人签名必须2人以上。
5.若需受检单位寄送样品时,应注意封样措施确保样品真实完好,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样品寄送达检验单位时样品应符合的有效样品条件,寄送样截止日期应充分考虑运输时间和产品保质期,一般在封样后7~15日内。
6.编号为抽样单位的工作流水编号。
7.“企业规模”由抽样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填写,在注①处 “?人数?产值?产量”中打“√”选择,然后填写相应人数、产值或产量数额,但同一种产品衡量企业规模的指标必须保证一致性。
8. 在市场抽取样品时,“经济类型”等划“*”号栏目不用填写。
附录3-5: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封样单
一、竖式封样单
二、横式封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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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封样单
样品名称: 样品数量: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封
封样人:
受检单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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